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小小的一粒种子却关乎农户利益、关乎粮食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种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4月份,龙井市东盛涌村农民黄某在龙井市某化肥种子农药商店购买价值种子化肥,黄某支付了35000元货款,剩余21590元以所购种子有质量问题,导致给黄某带来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经主审法官调查取证,确实存在黄某所诉情况。为了不影响农民秋收及当事人诉累,主审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后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元货款后,解决双方之间的买卖纠纷。被告在调解达成后,当场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双方之间的买卖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下一步,龙井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为民宗旨,扎实为民办实事,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