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作为一种快捷、成本较低的法律手段,对于处理那些涉及小额金额、简单事实和清晰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和经济纠纷尤为有用。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了2024年第一件申请支付令的特别程序案件。李某与元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22年元某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担保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承诺一个月之后偿还借款,但元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款项。李某向元某多次主张无果便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元某立即支付拖欠借款。
主审法官接收案件后,认真审查李某提交的材料,并结合对李某、元某的询问调查,认为以李某现有的材料不足以明确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本案不符合发布支付令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了申请人李某的支付令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
第二百二十五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
第四百二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为保障支付令的成功发布需要满足的几个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等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及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至债务人。
5.受理法院有管辖权。
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制作发布后,即产生督促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即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