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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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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井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19 09:26:19 打印 字号: | |

“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发出该院首份“特别”的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民事判决书。

为进一步完善审判与执行工作衔接配合,深入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确保生效裁判公正高效执行,承办法官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在判决书结尾部分载入了执行通知条款,阐明自动履行义务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助于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质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指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并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是我院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提出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的积极尝试。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不仅有利于解决制作、送达执行通知成本高、时间长和执行强制措施启动延滞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部分被执行人以未收到执行通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进而拖延执行和借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问题,确保高质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龙井法院将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足自身,继续深入完善立、审、执各环节有效衔接机制,不断创新改革举措,减少办案环节,助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促进执行难问题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


 
来源:龙井法院
责任编辑:龙井法院